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6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楼丽丽,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天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B5PLUSLIMITED,住所地:P.O.BOX853,TEMACHANA。代表人:MR.MukeshVasdevThakwani,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鼎,居民。
上诉人楼丽丽为与被上诉人B5PLUSLIMITED、任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楼丽丽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楼丽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磊
审 判 员 叶金龙
代理
审判员 骆 观二〇一六���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