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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629号

B5PLUSLIMITED与楼丽丽、任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楼丽丽,B5PLUSLIMITED,任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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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6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楼丽丽,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天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B5PLUSLIMITED,住所地:P.O.BOX853,TEMACHANA。代表人:MR.MukeshVasdevThakwani,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鼎,居民。

上诉人楼丽丽为与被上诉人B5PLUSLIMITED、任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楼丽丽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楼丽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磊

审 判 员  叶金龙

代理

审判员  骆 观二〇一六���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