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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614号

郑敏慧与广东车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2015民一初461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敏慧,广东车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614号

原告:郑敏慧,住广西平南县。

被告:广东车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法人代表:刘建彬。

委托代理人:黄旭驰,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志锋,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敏慧诉被告广东车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敏慧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敏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敏慧负担。

审 判 长  陈 亮

人民陪审员  黄为民

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文蓓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