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602号
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培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麻宗钦。
被告:赵西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西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96元,减半收取3248元,由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惠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