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苏振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志远。被执行人王镇,男,汉族。苏振义与王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合民一初字第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苏振义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4648.64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合执字第680号案予以结案。本次结案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交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志海
审 判 员 王礼兴
审 判 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陈清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