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巴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四川省丹巴县人。被告杨某某,男,藏族,四川省丹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以原、被告自愿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