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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75号

许春艳与马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春艳,马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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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灵璧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75号

申请执行人:许春艳,女,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浍沟镇许闸村,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907120882。

被执行人:马晏,男,汉族,1976年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2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马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晏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许春艳136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马晏存款14200元;��、本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法律效力,冻结金额与扣划相同;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