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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933号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乌海市永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永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3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乌海市永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乌海市永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兴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群伟

代理

审判员  毛俊国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