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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702号

曾招红与杨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招红,杨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702号原告曾招红,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被告杨静,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招红与被告杨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招红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招红承担。

审 判 长 达娃卓嘎

审 判 员 索朗曲珍

人民陪审员 勇忠加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旦增拉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