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1民特1号

原告贾在江、李素梅诉被告谢莉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2-27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在江,李素梅,谢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特1号

原告:贾在江,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原告:李素梅,女,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被告:谢莉,女,汉族,住涡阳县。

原告贾在江、李素梅诉被告谢莉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在江、李素梅撤回对被告谢莉的起诉。

审判员  杨立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