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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执203号

图雅申请执行格日乐图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图雅,格日乐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图雅,女,蒙古族,住所地科左中旗代力吉苏木。被执行人格日乐图,男,蒙古族,地址科左中旗代力吉镇。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图雅申请格日乐图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左民初字第260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格日乐图应支付申请人图雅案款24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格日乐图已履行全部案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21执20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图力古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春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