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669号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九福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赵家山组(粟山村钓鱼台)。经营者周义志,男。被告长沙盆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楚沩社区一环北路连城国际3栋928号。法定代表人彭海兵。被告彭海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九福木材经营部与被告长沙盆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九福木材经营部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九福木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九福木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九福木材经营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匡迪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饶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