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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324号

肖龙洁与梁金美、梁金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龙洁,梁金美,梁金莲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324号申请执行人肖龙洁。委托代理人徐智斌,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益飞,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梁金美。被执行人梁金莲。肖龙洁申请执行梁金美、梁金莲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龙洁与被执行人梁金美、梁金莲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肖龙洁申请执行梁金美、梁金莲关于民间借贷纠纷(2015)鱼执字第132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宇

审判员 谢兰兰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