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6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
被执行人:陈桂芬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执行人欠款15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6执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宾志权
审 判 员 潘光义
代理
审判员 马程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耀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