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90号原告徐某某,现住望奎县。被告闫某某,现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立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文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