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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90号

徐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闫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90号原告徐某某,现住望奎县。被告闫某某,现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立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文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