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693号原告陈随领,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松英,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随领与被告张松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未给被告张松英送达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之前,原告陈随领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随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随领负担。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戈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