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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281-2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柳松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柳松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281-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被执行人柳松川。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柳松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商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茂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贺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