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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237号之一

胡明松与方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明松,方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明松,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方向,男,汉族,1987年4月2日出生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胡明松与方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2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方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方向的银行存款8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