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448号
原告:曹某某,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被告:荣某某,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永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