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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386号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386号原告吴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辛宏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