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386号原告吴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辛宏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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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386号原告吴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辛宏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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