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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836号

周军与惠康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周军,惠康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836号原告周军。被告惠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与被告惠康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军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十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雷海亮

代理

审判员  叶 涛

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彦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