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836号原告周军。被告惠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与被告惠康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军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十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雷海亮
代理
审判员 叶 涛
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彦霖 来自
周军与惠康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836号原告周军。被告惠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与被告惠康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军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十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雷海亮
代理
审判员 叶 涛
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彦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