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黄跃文,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陈友平,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友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友平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跃文人民币285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元,执行费人民币328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友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友平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荣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章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