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特6号申请人周某甲,女,汉族。申请人周某乙,男,汉族。申请人周某丁,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滕宏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因继承纠纷,经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周某某名下位于本区大厂新华二村XXXX室房屋由周某丁一人继承取得,周某甲、周某乙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滕宏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见习
书记员 吴 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