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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749号

原告梁海亮与被告凌方、陈占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海亮,凌方,陈占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749号原告梁海亮,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陈潜、何东梅,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方,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陈占良,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海亮与被告凌方、陈占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海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梁海亮负担。

审判员 隋 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红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