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21号申请执行人寿天星,男,生于1955年3月3日。被执行人曹福太,男,生于1957年9月2日。寿天星与曹福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8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曹福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寿天星货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124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05.00元。判决生效后,曹福太未按期履行,寿天星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曹福太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给付申请人案件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由被执行人曹福太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寿天星案件款人民币47248.00元,其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曹福太自愿放弃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峰
审判员 王建敏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