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4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开得福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路黑泥湖工业园14号。
法定代表人:范连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琛,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奎斌。
上诉人武汉开得福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刘奎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开得福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开得福门窗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开得福门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开得福门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浩
审判员 易齐立
审判员 胡铭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卢宇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