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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初3434民初87号

邓某诉杨某某婚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邓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初3434民初87号

原告:邓某,女,汉族,1985年7月28日生,住越西县。

被告:杨某某,男,彝族,1981年9月12日生,住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杨某某婚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何发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