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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1266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张某甲,女,1970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张某乙,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孙德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振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