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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17号

孙长江与付福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长江,付福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17号原告孙长江,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付福全,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江与被告付福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江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00元,减半收取3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高德才

审判员  包来庆陪审员  崔 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莫日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