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17号原告孙长江,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付福全,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江与被告付福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江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00元,减半收取3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高德才
审判员 包来庆陪审员 崔 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莫日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