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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948号

王剑申请执行宋阳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剑,宋阳阳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王剑,男,汉族。被执行人宋阳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剑申请执行宋阳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宋阳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群伟

代理

审判员  毛俊国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