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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114号

郑茂群与张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茂群,张路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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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郑茂群,男,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执行人张路明,男,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茂群与被执行人张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胶民初字第5434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27713.74元,因被执行人张路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4)胶执字第1788号。现被执行人张路明交纳案款27713.74元,执行费316元,申请执行人郑茂群同意放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54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怀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