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长江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被执行人青岛华盛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长江胶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盛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付波
审 判 员 张培荣
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