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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40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与邓敬伦、邓敬进、田怀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敬伦,邓敬进,田怀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0号申请执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邓敬伦,男,195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邓敬进,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田怀坤,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1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与被执行人邓敬伦、邓敬进、田怀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40件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付波

审 判 员  张培荣

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