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807号原告邹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邱勇,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甲,男。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何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国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及其代理人、被告何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某某诉称:原、被告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几天后便一起外出务工,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2月3日生育一子何某乙,2008年6月23日生育一女何某丙。2002年双方共同在平昌县星光大道2组74号修建住房一幢。因被告长期在外,现要求对子女、财产共同分割。
被告何某甲辩称:我与原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属实,但必须对子女、财产处理妥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2月3日生育一子何某乙,2008年6月23日生育一女何某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原、被告共同在平昌县江口镇星光大道2组74号修建砖混结构、两个半门面、二楼住房一套,即一楼两个半门面(与赵学万一个门面居关),并共同购置家用具。2015年7月原、被告双方为琐事发生纠纷,于同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一、我和邹某某相识于1997年,于当年同居生活,后来生了一儿一女,儿子生于2001年,女儿生于2008年;
二、婚后两人共同努力修建了房屋三套,一楼是清水房,二楼简装;
三、如今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经夫妻协议自愿离婚;
四、离婚财产分配,一楼归丈夫何某甲所得,二楼归妻子邹某某所得;
五、儿子归丈夫何某甲抚养,女儿归妻子邹某某抚养。原、被告签字”的协议。尔后,被告何某甲与原告邹某某分居生活至今。同事查明:原、被告共同购置的家用具有挂式美的空调、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海尔冰箱、沙发、立式美的空调、衣柜一组、两架大床、摩托车一辆。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属同居关系。现原告要求对子女抚育、财产予以分割的理由成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原告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邹某某与被告何某甲同居生活所生女何某丙由原告邹某某具体抚养,子何某乙由被告何某甲具体抚养,互不给付子女抚养费,原、被告双方均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方有协助的义务。
二、原、被告同居期间修建位于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星光大道2组74号的房屋一层两个半门面(与赵学万一个门面居关)归被告何某甲所有;二楼住房一套归原告邹某某所有。
三、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家用具有挂式美的空调、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海尔冰箱、沙发、立式美的空调、衣柜一组、两架大床、摩托车一辆。原告邹某某分得挂式美的空调、沙发、立式美的空调、衣柜一组及大床一架;被告何某甲分得大床一架及床上用品一套、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海尔冰箱,摩托车一辆及个人用品。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渝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