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722执44号

莫某娟、温某钧等与广西某运输有限公司、朱某昌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某娟,温某钧,广西某运输有限公司,朱某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44号申请执行人莫某娟。申请执行人温某钧。被执行人广西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北海市北海。被执行人朱某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莫华娟、温瑞钧申请广西某运输有限公司、朱某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某运输有限公司、朱某昌应支付申请人莫华娟、温瑞钧案款2838.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0722执4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世鹏

审判员  庞国昭

审判员  吴 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毛艺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