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44号申请执行人莫某娟。申请执行人温某钧。被执行人广西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北海市北海。被执行人朱某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莫华娟、温瑞钧申请广西某运输有限公司、朱某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某运输有限公司、朱某昌应支付申请人莫华娟、温瑞钧案款2838.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0722执4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世鹏
审判员 庞国昭
审判员 吴 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毛艺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