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323-1号申请执行人杜龙峰,住所地五常市。被执行人陈德友,住所地五常市。杜龙峰申请执行陈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五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龙峰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德友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龙峰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五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剑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