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法执字第2323-1号

杜龙峰与陈德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龙峰,陈德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323-1号申请执行人杜龙峰,住所地五常市。被执行人陈德友,住所地五常市。杜龙峰申请执行陈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五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龙峰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德友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龙峰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五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剑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