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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执恢字第219号

徐海霞与陈华祥、黄来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海霞,陈华祥,黄来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海执恢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徐海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章成。被执行人陈华祥。被执行人黄来粉。申请执行人徐海霞与被执行人陈华祥、黄来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泰海民初字第3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华祥、黄来粉共同偿还申请人徐海霞借款248000元,并从2011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25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请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令和财产申报表,被退回。2015年9月2日,本院依法向市房产管理处、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信息。经查:两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房产,无车辆。2015年8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经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的银行存款。2015年10月15日,本院到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办事处村建科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能发现两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信息。同日,本院到林南村村民委员会了解两被执行人的情况,被告知两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亦无固定职业,其所在房屋暂无拆迁计划。同日,本院到两被执行人位于本市林南村二组的房屋,发现被执行人家中无人。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并于2016年1月25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书面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两被执行人长期外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海民初字第33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吴爱萍执行员  姜 琴执行员  李 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