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法民特字第42号申请人欧阳家伟,男,200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人。申请人欧阳佳欣,女,200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人。监护人杨冬玉,女,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人。系申请人的奶奶。
申请人欧阳家伟、欧阳佳欣诉称,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的父亲欧阳灵云因病死亡后,于2009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里联系,申请人现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廖德莲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廖德莲,女,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上林县人。被申请人系申请人欧阳家伟、欧阳佳欣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欧阳灵云于2009年11月6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里联系,下落不明。申请人现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被申请人廖德莲无任何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2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廖德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廖德莲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廖德莲外出已满6年之久,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廖德莲失踪,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现公告期满,被申请人廖德莲仍无音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廖德莲为失踪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欧阳家伟、欧阳佳欣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欧明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曾世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