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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911-3号

芮少玉与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芮少玉,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911-3号

申请执行人:芮少玉,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东路与黄山路交汇口

法定代表人:徐庆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芮少玉与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琅执字第00911号的裁定,查封了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