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911-3号
申请执行人:芮少玉,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东路与黄山路交汇口
法定代表人:徐庆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芮少玉与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琅执字第00911号的裁定,查封了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