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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36号

郭润锁与杨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3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退休职工,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在某商银行账号、某银行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杨某在某银行账号(只收不付)、某银行账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建荣

代理

审判员  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恩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