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3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退休职工,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在某商银行账号、某银行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杨某在某银行账号(只收不付)、某银行账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建荣
代理
审判员 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恩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