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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1367号

原告当阳市远翔物流与被告赵建党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当阳市远翔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内乡县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赵建党,赵建军,杜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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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1367号原���:当阳市远翔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子龙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罗庆玲,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乡县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内乡县五里堡转盘西南角。

被告:赵建党,男.

被告:赵建军,男.

被告:杜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当阳市远翔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乡县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等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当阳市远翔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乡县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赵建党、赵建军、杜兵的诉讼请求。诉讼费912元,减半收取为4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充飞

审判员  陈新定陪审员  马云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