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甘0503民初253号原告耿卫军,男。被告王亚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卫军与被告王亚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卫军于2016年2月19日以被告在外地工作不能回来,暂缓办理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卫军负担,退还原告耿卫军150元。
代理
审判员 孙 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子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