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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253号

原告耿卫军与被告王亚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耿卫军,王亚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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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甘0503民初253号原告耿卫军,男。被告王亚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卫军与被告王亚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卫军于2016年2月19日以被告在外地工作不能回来,暂缓办理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卫军负担,退还原告耿卫军150元。

代理

审判员 孙 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子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