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28号
申请人:大庆市鑫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新世纪畅通管阀厂,地址大庆市红岗区。法定代表人刘忠海。大庆市鑫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新世纪畅通管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新世纪畅通管阀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鑫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新世纪畅通管阀厂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鑫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新世纪畅通管阀厂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鑫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 洪 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向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