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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759号

刘超群与廖先福,黄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超群,黄梅,廖先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759号原告刘超群,女,汉族,1958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黄梅,女,汉族,1984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廖先福,男,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群诉被告黄梅、廖先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刘超群负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李 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洪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