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759号原告刘超群,女,汉族,1958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黄梅,女,汉族,1984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廖先福,男,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群诉被告黄梅、廖先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刘超群负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李 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洪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