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64号申请执行人李味味。委托代理人李家意,柳州市柳北区沙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淑鑫。被执行人龙仕刚。李味味申请执行张淑鑫、龙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味味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李味味同意被执行人张淑鑫、龙仕刚的分期还款计划,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李味味申请执行张淑鑫、龙仕刚(2016)桂0203执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盛美
审判员 黄 宇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