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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48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星科电子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解除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山东星科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48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焱,行长。

被

申请人:山东星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李庄镇沂东村。

法定代表人:曹现臻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欠其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不还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土地、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山东星科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房产证号郯房权证李庄镇字第0113**号,土地证号:郯国用(2011)第4**号予以查封。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星科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房产证号:郯房权证李庄镇字第0113**号,土地证号:郯国用(2011)第4**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祥开

审判员  田学栋

审判员  颜世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军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