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3执62号申请执行人于洪义,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七煤集团东风矿工人,现住本市。申请执行人那洪珍,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隋日宾,职务总经理。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桃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桃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高春河执行员 管 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