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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3执62号

于洪义那洪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洪义,那洪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3执62号申请执行人于洪义,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七煤集团东风矿工人,现住本市。申请执行人那洪珍,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隋日宾,职务总经理。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桃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桃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高春河执行员  管 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