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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执字第1118号

宋先亮申请执行木兰建兴公司、龙江九洲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先亮,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龙江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宋先亮,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被执行人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木兰镇中心路。法定代表人任和,经理。第三人龙江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黑龙江省齐市龙江县龙江镇市场街龙江中心商城三期00单元01层00012号。法定代表人辛玉洲,经理。宋先亮申请执行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龙江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先亮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江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志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