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873号
原告:蔺某某,女,生于1987年3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3年3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蔺某某于2016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蔺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蔺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剑波
人民陪审员 赵宏伟
人民陪审员 景玉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