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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873号

蔺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蔺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873号

原告:蔺某某,女,生于1987年3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3年3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蔺某某于2016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蔺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蔺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剑波

人民陪审员  赵宏伟

人民陪审员  景玉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