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51号
原告:刘照云。
委托代理人:胡锦鹏,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田大军,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冯和平。
原告刘照云与被告冯和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照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照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照云负担。
审判员 张莉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虹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