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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451号

刘照云与冯和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照云,冯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51号

原告:刘照云。

委托代理人:胡锦鹏,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田大军,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冯和平。

原告刘照云与被告冯和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照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照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照云负担。

审判员  张莉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虹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