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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执71号

陈广强与广西钦州市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浦北分公司、刘小霞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广强,广西钦州市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浦北分公司,刘小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71号申请执行人陈广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市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浦北分公司,地址浦北县。被执行人刘小霞,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陈广强申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刘小霞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22执7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宪林

审判员  梁世鹏

审判员  庞国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毛艺兴 来源:百度搜索“”